新刊申报
拟创办(主办)科技期刊的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若是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即中央部委属单位),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其部委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商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拟创办(主办)科技期刊的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委办厅局会(即地方省市属单位),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其厅局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再由省科技厅商新闻出版局后,上报科技部待批。
期刊登记
获准创办正式科技期刊,应当自接到相关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到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原批准件作废。
期刊变更
正式期刊改变办刊方针、刊名、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文种、发行范围、分刊或合刊的,应按"新刊申报"程序报批。
正式期刊变更刊期、增减页码、改变出版印刷发行机构的,部委主管的期刊,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核批;地方厅局主管的期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商新闻出版局核批,均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变更手续,并报科技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出版增刊
部委所管期刊,由科技部核批;省厅局所管期刊由省科技厅商新闻出版局核批。凡经批准出版的增刊,均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期刊增刊许可证"。
样刊缴送
出版科技期刊,应按期向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及省科技厅和新闻出版局缴送样本。
期刊审读
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指定的科技期刊管理机构对本系统或本地方所管期刊进行审读和质量监督,在政治上和技术上负有领导责任。
期刊停办
期刊因故停办,主办单位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到原登记注册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期刊出版许可证",期刊停办半年以上不申报者,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不得继续出版。
年度审验
出版期刊,应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新闻出版局进行"年度审验"。未通过审验的期刊,不得继续出版。